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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西部生态文明研究中心是经四川省教育厅批准的四川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心根据成都理工大学校领导及国内生态文明研究领域知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设置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受学校党委领导,在学校宣传部和社科处的业务指导下展开学术研究、科研管理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本中心的全称为“西部生态文明研究中心”。

第三条 本中心的宗旨是:秉持“立足四川、服务西部、面向全国”的原则,通过组织生态文明研究领域的学术活动,聚集了一大批生态文明理论类相关学科的知名学者,依托于我校地质、能源等优势学科深厚的积累和突出的优势,深入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内涵、文化渊源、理论基础等内容的阐释与研究,推进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层面的应用和在四川省乃至西部的的建设实践落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理论的发展与传播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中心设在成都理工大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中心为学术性研究管理机构,由学校单独设立编制,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设主任一名,执行主任一名、办公室主任一名、办公室助理一名。

第六条 本中心内设立由国内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顾问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成都理工大学聘任。本中心根据需要聘任名誉主任、顾问委员、客座研究员若干名。

第七条 中心下设行政办公室、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室、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研究区域生态文明评价理论与实践研究、资料室等机构。中心不定期聘请国内外专家作为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有:

(一)通过和修改本中心的章程;

(二)批准本中心的年度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三)确定本中心年度研究课题发布指南和评审往年立项课题的结项申请;

(四)就本中心的学术活动提供咨询。

    第八条 中心主任的职责是:

    (一)提出本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本中心的学术活动;

    (二)推荐本中心的名誉主任、名誉顾问、顾问名单,提交学术委员会批准,聘任本中心专兼职研究员和客座研究员;

    (三)编报本中心经费预算,执行预算经费。

    第九条 中心执行主任、办公室主任和办公室助理的工作职责。

中心执行主任负责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政策咨询、人才培养、图书资料建设等工作,受中心主任委托行使的其它职责。

中心办公室主任与助理负责本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中心日常行政工作,开放基金立项、中期考核、结项工作,中心专兼职人员管理和考核工作,中心成果的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中心学术会议和其他会议组织工作,对外合作交流协助工作,各项管理制度执行与修改建议,中心各类专家委员的档案管理工作,承办各类学术会议组织准备工作,中心迎评工作,其他中心主任交待的各项临时事务

第十条 本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术委员会成员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原则上每半年举行一次,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学术委员会的例会和临时会议举行前,由中心办公室将会议议题和议程以书面形式或者邮件的形式通知学术委员。未能到会的学术委员可发表书面意见或者委托意见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主任会议,由中心主任、执行主任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执行主任主持。主任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主任会议。

第十二条 本中心负责聘请在生态文明研究领域有较深造诣的国内外专家、学者为本中心的特约研究员或客座教授,报成都理工大学批准。

第三章  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主要从事以下学术活动:

(一) 运营西部生态文明研究中心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

(二) 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讨会和业界高端论坛

(三) 制订并发布各年度课题指南;

(四)受理国内外相关研究项目的申报;

(五) 组织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评审,对立项课题开展中期检查和结项验收工作;

         (六) 举办本领域各类学术研讨班,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相关咨询和培训。

    第十四条 本中心举行学术研讨会,对西部生态文明研究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学术讨论。

    第十五条 本中心通过组织研究课题,与国内各有关学术机构和单位开展科研合作。

    第十六条 本中心在相关学术领域与国内外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和其他有关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本中心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成都理工大学的有关规定。本中心任何成员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本中心从事的行为一律无效,其后果由行为人个人承担。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中心经费主要由成都理工大学提供,并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捐赠和赞助。

    第十九条 本中心的经费实行专款专用。资助单位有权对资助款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以对科研成果提出学术上的要求。

  第二十条 本中心的财务由成都理工大学管理,除中心行政工作经费外,项目经费归口学校社会科学处管理,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统一进行管理,并接受成都理工大学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239日制定,并经2022年3月15日中心学术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西部生态文明研究中心主任会议。